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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涨不跌,未来价值会赶上比特币吗?!一天翻一千次的“GCB币”

2017年初,一个名为“天才全球支付GCB”的项目“横空出世”。

据项目认证微信公众号介绍,“天才环球支付GCB”由广财商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发行,于2016年1月16日在深圳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吴继铭。

“每个人的矿机,每个人的钱包,每个人的交易所,每个人的私人银行,每个人都是股东。” 这是全球支付GCB项目的宣传口号。

据其创始人吴继明介绍,开展环球支付GCB项目的初衷是“响应党和国家大众创新创业的号召”,创办了支付平台环球支付;全球采购,消费者增值平台;创立全球金融和财富管理平台Global Exchange。

这三大产业链拥有最新优化的互联网算法技术,采用点对点区块链技术支持,安全的网络支付结算系统,恒定的编号,每一块都有唯一的代码。全球市场流通。

在GCB币的宣传广告中,吴继明开创性、世界领先的“区块链”技术堪称四大第一:“中国首个也是唯一一个真正的虚拟货币发行系统”;“第一个从中国走向世界的国际金融项目”;“中国第一位天才计算机科学家”;“全球第一个在时间、空间、速度等方面价值增长最大的虚拟货币”。

据该公司介绍,GCB币是一种自由货币系统和可以增值和倍增的虚拟货币,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支付金融工具。

不仅如此,该项目的虚拟货币可以在全球购买、全球支付、全球兑换三大板块正式流通。

同时,在GCB币的发布会上,该公司宣称拥有与光彩集团合作的国有背景。GCB币将作为全球支付货币,只会涨不会跌。

参与者需要购买GCB币获得会员资格,并直接或间接根据开发人员数量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

依靠宣传,不少投资者将目光投向了被誉为全球支付货币的GCB币,具有高附加值、全球支付结算、自由交易等功能。

《致富的新方法》

广告这么多,那么GCB币的实际收益是多少呢?

王女士是GCB币的买家。2016年4月,一位朋友向王女士推荐了一种名为“GCB Coin”的虚拟货币。这种虚拟货币在刚发行时定价不到一美元,但未来可能会上升到一个高位。

王女士听了之后觉得GCB币不错,于是投入了一些钱买了下来。购买 GCB 硬币需要电子邮件注册。注册完成后,朋友会给王女士账号和密码,王女士可以通过手机登录。

每个账户都是一台“矿机”。注册好账号后,购买GCB币充值到矿机比特币从创始翻了多少倍,矿机就可以开始挖币了。

根据全球支付公司的推广规则,GCB币实行会员等级制度。成员通过其上级的推荐获得会员资格。会员账户称为“矿机”。货币。

王女士的第一台“矿机”是V1矿机。一开始比特币从创始翻了多少倍,王女士从朋友那里买了15万元的“GCB币”,朋友把钱交给了“环球支付”公司“调币”。. 朋友通过钱包转账将这些币全部转入王女士的账户钱包,王女士用这些币注册为新的矿机。

前后,王女士注册了20多台矿机。王女士记得,朋友帮她购买“GCB币”时,单价为0.7~1美元。

这位朋友还承诺,王女士的矿机产生的所有币,都将用于为王女士“套期保值”。“套期保值”就是将手上矿机产生的“GCB币”转出,等待交易平台上线。可以实现盈利。

然而,平台的上线日期却一再推迟。一开始说是5月1日,后来又说7月1日可以启动交易,后来又推到9月1日,到2016年底,王女士的账户已经不能登录。

由于王女士的利润购买了“GCB币”并注册为矿机,这些矿机无法登录平台。结果,王女士前期投入的所有钱都没有套现,彻底亏本。

王女士是成千上万的 GCB 成员之一。

为快速推广GCB币,快速达到募集资金的目的,光彩公司多次召开推介会,表示投资GCB币回报率高,安全性高。光荣的虚拟货币会员。

平台发展线下会员,实行双轨制模式。会员奖励设置推荐奖、比赛奖、领导奖、层级奖。会员收入分为静态收入和动态收入两种。

主要的一种是动态收入,即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和返利的依据。比如推荐奖励,线上开发线下可以获得10%的奖励,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固定推荐码,线下激活账号需要输入线上推荐码,系统会根据线下业务量计算给网上10%的佣金。

层数加成是指线上可以获得下线总性能的3%到5%的奖励,最高可以得到9层(矿工V4),一般V1最多可以得到3层, V2最多可以上五层,V3最多可以上七层,以上奖励佣金均以GCB币计入在线账户。

披上新的区块链外衣

“GCB奖金制度的本质是典型的‘拉人线下发展’的传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倩告诉《方圆》记者。

第一,参与者通过认购所谓的虚拟货币GCB币获得加入资格并介绍他人加入;同时,通过引入他人参与下线人员的发展,从而建立内部上下级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此外,主办方将参与者支付的部分费用用于支付首批参与者的报酬以维持运营;参与者的收入由他们加入的顺序和开发人员的数量决定。

在王倩看来,这种典型的传销模式之前在众筹、外汇、P2P等概念中已经屡见不鲜。比特币走红后,开始披上区块链虚拟货币的外衣。

2018年,因投资者举报,GCB Coin公司负责人陆续被捕。

最早创造GCB币的是吴继明。2014年至2016年,吴继明先后成立了环球支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环球支付公司)、环球支付(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环球支付投资公司)、环球支付投资公司。支付区块链信用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简称环球支付区块链公司)等公司。与此同时,吴继明自己开发了虚拟货币GCB系统。

2016年1月,吴继明与胡涛(单独办理)合作,以传销方式发行推广GCB币。

同年5月,吴继明退出与胡涛的合作后,继续通过其名下的全球支付公司推广GCB币。

2016年6月,黄小发与吴继铭成立白云环球采购有限公司,公司合作发行和推广GCB币。

GCB硬币的传销团伙有七个级别。吴继铭和黄小发是第一级。包括龙一清、林晓明、向小良等在内的许多人,形成了剩下的六层。层次清晰,结构清晰。

黄小发全球代购公司与吴继明全球支付公司合作发行推广GCB币。通过在酒店举办研讨会等形式,要求参与者购买GCB币获得会员资格,并直接或间接根据开发人员数量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作为报酬或回扣的依据,以引诱参与者要继续发展其他人参与。

龙一清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林晓明、张云(另案处理)、赖小河(另案处理)等。

其中,张云和赖小禾是他们的助理,张云负责帮他们收款和转账,赖某禾负责他们分行客户的注册和开户。林晓明直接或间接地发展了向晓亮等人。

根据他的银行对账单,有22人通过购买林晓明的GCB币成为线下投资者。向晓亮协助全球支付公司推广GCB币,并通过微信宣传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进行线下发展。

从线下购买矿机和GCB币,可以获得介绍奖励、匹配奖励、管理奖励等动态收益,并进行“套期保值”套现。

2018年8月28日,吴继明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湖南省益阳市紫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9年2月至3月,向晓亮、林晓明、龙一清、黄晓发先后被捕。

2019年1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晓发、龙一清、林晓明、向晓亮组织、主导销售GCB币等经营活动,要求参与者购买矿机和GCB币。资格通过货币等方式获得,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等级。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回扣的依据,诱使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传销活动,其行为违反《刑法》第224条,以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6月,南山区法院对黄晓发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出一审判决。黄晓发、龙一清、林晓明、向晓亮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处九个月以上一年零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查获的龙一清第二部手机和林晓明第二部手机被没收并上缴国库。被告人黄晓发、龙一清后来提出上诉。2020年8月,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炒作区块链概念和非法传销的现实

虽然区块链承载了极客(对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有狂热兴趣并投入大量时间进行研究的人)的技术理想,但也受益于那些感兴趣的人。

过去,传销组织试图在不掌握资金和技术的情况下通过拉人来实现财务自由。

如今,传销组织找到了一种新的“致富”方式,可以有效规避法律监管,即打着区块链的幌子发行传销币。

一些使用区块链发币的传销项目,将脱离政府大力扶持区块链行业的框架,但暂且不谈相关的虚拟货币监管。

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自公告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业务与代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服务。

目前,我国尚未承认虚拟货币的发行和流通。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公安部、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和“区块链”名义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明确表示:打着“创新”和“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的“虚拟货币”来吸收资金。

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区块链概念被炒作非法集资、传销和欺诈的事实。

在王倩看来,随着比特币的爆炸式增长,一些“山寨币”,即虚假的“虚拟货币”,已经被赋予了生命,比如“元宝币”、“幸运币”、“免费币”、“熊猫币” Coin”、“Bi”奥地利币等上千种,吸引众多投机者参与交易。

仅以2017年以来南山区检察院办理的涉及“山寨币”的刑事案件为例,有“以太币”、“GCB币”、“普洱币”、“代币茶票”等。

王倩告诉《方圆》记者,真正的虚拟货币有六个属性:

1.开源代码(第三方信誉网站开源);2.量化分发;3.去中心化(无收益中心主体);4.无中心服务器(分布式互联网,任何国家的政府都不能关闭它);5.无关闭期(免费进入,随时提现);6.免费注册,免费使用,直销传销无奖金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GCB币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虚拟货币。” 王倩进一步解释说,一是GCB币的发行和推广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其次,GCB币不能随时自由存取;再次,您必须购买矿机才能获得会员资格;最后,GCB币不是交易工具,没有货币属性,没有价值。因此,犯罪嫌疑人本质上是在以“虚拟货币”的形式进行传销。

在将 GCB 币带入市场之前,吴继明等人先是控制了一部分,当一些投资者买入这些币时,他们卖出并变现了很多钱。

投资人前期尝到甜头后,通过GCB币升值吸引下线,积极开发下线获取奖励,形成了虚拟货币金融骗局。

“目前,我国区块链发展尚不成熟,监管未落实,虚拟货币情况喜忧参半。”

王倩表示,个别虚拟货币可能确实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来解决市场的一些现实需求并承载一定的权利或价值,但更多的所谓虚拟货币并不是“创造”出来的新货币,而只是投资于市场筹集资金。

大多数人并不关心这种货币的“前世”,他们只关心它的“今世”。不关心货币的实际价值和技术应用,只关心暴涨和收益,这些货币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虚拟货币。

在此基础上,不法组织打着养生、区块链、云计算甚至国有资产的幌子,但本质上与实际内容无关。许多。

犯罪分子惯用的方法是在“货币”投放市场之前控制部分“货币”。

虚拟货币刑事监管面临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于2014年第15期《人民司法》中公布了该解释的解释。 ,认为盗窃虚拟财产不应被视为盗窃罪。

时隔多年,虽然裁判文书网可以将盗窃游戏币和比特币的案件归为盗窃罪,但“山寨币”的持有和使用基本不受法律保护。

王倩表示,在实践中,涉及“山寨币”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的个人普遍难以认定,公安机关甚至不立案。

对于大量打着“区块链”和“虚拟货币投资”旗号的金融犯罪,查处的犯罪包括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可以达到统一。

“此外,在办案中,法务会计鉴定对于确定犯罪数额、核实资金流向至关重要。但在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三方合作机制不完善,法务会计鉴定单位、鉴定时间控制不严等影响办案进程。

王倩表示,这类犯罪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要求办案人员不仅要有相关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弄清楚虚拟货币的基本原理、风险和漏洞,司法人员也很难做到。办案。

王倩还表示,“山寨币”的跨地域性使得此类犯罪行为和结果的发生地可能在不同的省市,甚至在不同的国家,导致此类案件面临刑事管辖。权利不明确的困境,在指定管辖的情况下,办案效率往往受到举报链条长、手续繁琐等问题的影响。

此外,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决定了一些网络数据和痕迹很容易被删除、修改和隐藏,在某些情况下难以确定犯罪地点、登录地点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而传统的刑事管辖原则受到质疑。

对此,王倩建议,为保证法制的正确适用一、,应从顶层设计上加强对虚拟货币和“山寨币”的监管。

同时,要规范虚拟货币金融犯罪的法务会计认定流程,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金融犯罪案件的管辖原则。(文中涉及人士均为化名)

本文为《方圆》杂志原稿。转载时请在显着位置注明作者,并注明出处:方圆(ID:方圆杂志)。

编辑丨萧凌燕设计丨刘燕

记者丨刘亚

通讯员丨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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